今年2月,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示称,93岁的罪犯周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在收监执行过程中,邵阳县看守所以周某某生活不能自理为由拒绝收押,建议对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此前,看看新闻Knews记者也曾关注过类似的案件。2020年,四川邻水一名84岁的高龄老人强奸同村的13岁幼女,致其怀孕。案发后,当地看守所以老人身患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为由不予收押,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直至当年12月,老人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才收押监狱执行。
老年犯罪,特别是老年性犯罪,尤其容易引发社会舆论的关注。而对这些高龄罪犯的刑罚执行,各地区往往存在差异。那么,对这一群体的刑罚执行,究竟有没有明确的评估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明确了三类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我国于2014年发布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2023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对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细则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执行。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日常生活行为中有三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且经过六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自理能力不能恢复的,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上述五项日常生活行为有一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即可视为生活不能自理。”
按照规定,看守所出具对被告或罪犯不予收押的建议书,需同步提交由指定的医院或专门医疗鉴定小组出具的专业病情鉴定材料。法院需要经过严格的鉴定程序,并将认定材料递交检察院,征求其意见,方可做出决定。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刘婉婷表示,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则公示引发争议,或因其中缺乏很多公众关切的信息。比如,公众想要了解在法院发布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之前,是否对周某某进行过权威的医学诊断和鉴定,这些鉴定是由哪些部门做出的,在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是否递交检察院征求意见。
针对湖南邵阳的这起案件,记者走访了邵阳县看守所、公安局、司法局以及周某某居住地村委会,想要了解在法院发布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之前,是否对周某某进行过权威的医学诊断和鉴定。各部门均表示,不便做出回应。
上海监狱学会副会长刘崇亮曾在监狱系统工作多年,目前从事监狱工作研究。他指出,对六十五周岁以上高龄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认定,还存在更多的实操困境。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中明确,“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同时,该条款又补充了“对未成年罪犯、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残疾人罪犯,适用前款规定可以适度从宽”的内容。
刘崇亮指出,当前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区对“适度从宽”的量化尺度存在差异。其背后的原因之一,是看守所或监狱对高龄犯的收押能力存在差异。
湖南邵阳的这起高龄老人强奸幼女案,不仅触及社会关切的未成年人保护议题,又牵涉高龄罪犯的处罚与改造难点。它关乎一个无辜女孩的生活和未来,更关乎公众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信任。
编辑: | 楚华 张皓禛(实习) |
视频编辑: | 陶余鑫 |
摄像: | 李响 张凯 |
责编: | 陈瑞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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