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网购已成为广大市民普遍的购物方式,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上海松江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对商家拒收退货的行为不予支持。
市民王先生在京东购买了一款智能眼镜。到货后,王先生在客服的提示下,进行开箱验货,但因不符合自己的预期,在收货的7天内,进行了退货。但商家以一次性塑封膜已经损坏为由拒绝退货。由此与商家发生纠纷。
原告:这个是商品的外包装,里面放了一副眼镜,这个薄膜是这么一张薄膜,是包在这个箱子外面的
法官:是包在这个外面的,好的,那这个确认吗,被告方?
商家:确认
法官:如果说这个膜是不能撕毁的,撕毁之后就不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了,那么,买家怎么进行一个开箱验货?就你开箱之后,比如说,这个膜是完整的,箱子是完整的,那他作为消费者怎么能确认里面的这个眼镜到底是完好还是不完好的?如果这个膜不打开,他怎么去验这个眼镜是不是完好的?
商家:首先是这样子的,刚刚原告只是拿了一个机器出来,实际上这个塑封膜外面还有一个泡沫的防损毁的纸箱,我们所指的开箱检查就是这一项。
商家认为,在一次性包装破损后,购买商品不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的规定,且商品介绍部分也已经做了相关标注。 而在买家王先生看来,商家既提示他要开箱验货,但开箱验货后,又一次性塑封膜已损坏为由不予退货,并不合理。
松江区人民法院泗泾法庭一级法官亓继芳介绍,“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商家在页面上自行标注的一次性塑封损坏就不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款,是否对消费者产生约束力。本案中,王先生在收货后即收到客服要求开箱验货的提示而验货,不仅仅是检验包装完好的盒子,还需要确认里面产品的颜色、外观等情况,在此情形下,王先生打开包装最外层的一次性塑封膜查看产品为验货的正常流程,其并未打开电源进行激活使用,产品我本身也未产生任何使用痕迹,不影响产品原有的功能和品质,没有破坏商品的完好性,应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商家同意王先生退货退款。法官提醒,为了减少纠纷,对于商家而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产品购买页面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以设置格式条款的方式不合理地限制或排除消费者验货和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也提醒消费者,要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在选购界面全面了解产品并清楚退换货相关规定后再行购物,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编辑: | 周杰 |
责编: | 刘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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