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买卖的方式把房子过户给子女,而实际上,孩子并没有支付购房款,如果将来子女离婚了,或者不赡养老人,父母还可以要回房子吗?小李的父亲老李把名下的一套房子,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小李夫妇,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七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合同中其他条款均为空白。
随后双方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产证上写的是小李的妻子小张的名字。几年后,小李夫妻感情不和离婚了,于是老李将小张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房屋。老李认为,当初房子是卖给儿媳小张的,但对方始终没有支付任何购房款,所以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而小张认为,房子是老李赠与自己和小李的。当初是为了少交税费,才以买卖方式,把房子过户到小张名下,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对此,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房屋不予返还,这又是为什么呢?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老李和小张的房屋买卖合同中:
1、对于房屋的价款支付以及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没有明确约定;
2、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市场价格;
3、在未支付任何钱款的情况下,老李就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小张名下;
4、诉讼之前,老李从来没有催要过房款。
通过以上几点可以认定,双方不属于真实的房屋买卖交易,这个合同就是一个典型的“虚假意思表示”,因此合同无效!那么,既然合同无效,老李又为什么不能要回这套房子呢?民法典146条同时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针对隐藏在虚假意思表示下的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有效,要看它是不是合法,如果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就是有效的;如果是非法的,则无效。本案中,双方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实是“房屋赠与”行为,该行为合法有效,而且已经履行完毕。
因此,法院认为老李要求返还房屋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是陶淳,你身边的法律参谋!
编辑: | 陶淳 |
责编: | 朱晨 |
剑网行动举报电话:12318(市文化执法总队)、021-64334547(市版权局)
Copyright © 2016 Kankanews.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看东方(上海)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全部评论
暂无评论,快来发表你的评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