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人工智能”相关议题备受关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出,要持续推进“人工智能+”行动,将数字技术与制造优势、市场优势更好结合起来,大力发展新一代智能终端以及智能制造装备。
事实上,经过多年的酝酿探索,中国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正呈现出全面开花、爆发式增长的态势。DeepSeek的异军突起,就是一幅真实的写照,代表了中国企业在核心算法等方面的最新成绩。技术的日新月异,催生了产业规模的持续扩张。行业数据显示,最近三年来,中国人工智能产业的增长速度,达到了每年两位数。大量的人工智能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从上游的基础硬件研发,到中游的技术开发和平台搭建,再到下游的应用服务,涵盖了医疗、金融、教育、交通等多个行业,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条。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人工智能的发展在带来历史性机遇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经济、道德伦理等问题,各种误用、滥用甚至恶意使用情况,已经广泛地在个人、群体、社会等多个维度出现。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2021年至2024年期间,全国法院共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1659件,绝大部分系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案件,涉及版权争议、“换脸”诈骗、虚假信息等。
在这种背景下,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近十位代表和委员就人工智能的立法,积极建言献策。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认为,立法讲究的是与时俱进,从当前形势来看,对人工智能的发展进行规范性的立法,已迫在眉睫。
吕红兵表示,早从2021年开始,国家网信办等部门就逐步对人工智能的发展进行立法规制。其中,2023年8月起施行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对数据来源、算法机制、服务提供等方面的要求。同年9月,科技部等10部委又联合印发了《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则从伦理审查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总体来看,这些办法文件与现有的《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相配合相补充,已经初步搭建起涵盖了政策规划、科技伦理、行政法规与技术标准在内的多层次人工智能治理制度。但同时也要看到,现有规范大多属于部门规章性质,法律位阶较低,因此有必要顺应产业发展的趋势,将人工智能的立法提上更高一个层级。
吕红兵强调,对于人工智能的立法,有几个原则性的问题要把握好。首先,要解决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立法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产业的良性健康发展,既不能让产业过多被束缚从而流于消亡,也不能姑息漠视一些不良现象背后的灰黑色讯号而放松尺度。其次,要解决好整体和局部的关系。与传统立法相比,人工智能立法面临技术飞速发展带来的调整对象不确定性、技术产业迭代带来的社会关系不确定性,以及风险种类和程度的高度不可预见性,因此,制定一部既要解决当下问题,又能充分考虑长远的人工智能法难度极大。在加紧研究、充分借鉴、尽力推进的同时,可以选择生成式人工智能这一社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口,尽快推进“小、快、灵”立法,早些出台行政法规。
吕红兵认为,对于人工智能的立法,应当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个重要宗旨,并由它来引领、贯穿人工智能的全生态、全链条。我国曾在2023年发布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中提出,发展人工智能应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智能向善宗旨;坚持伦理先行,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和权力边界。所谓以人为本,就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本;所谓人机对齐,就应强调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输出结果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符。这是一种法律制度,比道德更刚,比伦理更硬,比政策更可持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
吕红兵同时表示,人工智能的立法牵涉到方方面面,目前的监管由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科技部等多个部门共同主导,未来可以尝试研究,对相关的行政职能“提取公因数、合并同类项”,建立一个专业、权威、综合性的关注部门,从而提高监管的专业性与效率。
编辑: | 陈昱卉 |
责编: | 金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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