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发生一起家庭纠纷案件。老于因渴望探望孙子小于,把前儿媳陈女士给告了。
据了解,陈女士与老于的儿子于先生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于。后因双方感情破裂,两人在小于15个月时分居,之后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孙子归儿子于先生抚养,所有抚养费由于先生承担。而《离婚协议书》签订时,小于只有28个月大,其后主要由老于和老伴抚养照顾。孙子十岁时,在未与老于商量的情况下,转学去了陈女士处。
不久,陈女士和于先生达成调解,由陈女士抚养孩子。老于说,陈女士一直拒绝自己探望孙子,可祖孙间感情深厚,已形成亲密依赖和互信的关系。老于认为,对有血缘关系的孙子进行探望,既能获得精神慰籍,也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故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查认为,探望权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不包括祖父母等近亲属。老于是小于的祖父,不直接享有探望权,故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老于的起诉。
编辑: | 冯家琳 |
视频编辑: | 施亚娟 |
责编: | 方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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