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2日晚23时4分许,甘肃张掖市某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12岁的男孩刘某骑着两轮电动车,无意间撞上醉倒在路上的男子依某,刘某随后骑车逃逸。
10分钟后,路过的18岁女孩闵某再次撞伤依某,随后,闵某选择报警。
经送医诊断,依某身体多处受伤,包括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创伤性颅内积气等。出院后,依某病情加重再次入院,因肾损伤伴脂肪组织坏死被进行单侧肾脏切除术、结肠造口术等。
法院最终认定男孩刘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主责,原告及女孩闵某承担次责。
因事发时刘某系未成年人,未达到驾驶电动车的年龄,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根据原被告自愿达成的责任比例,由刘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赔偿伤者34万余元,闵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9万余元。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
编辑: | 余寒静 |
责编: | 傅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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