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淳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被告人说他出于好心,抓了114只两栖类野生动物“黄蛤”,没想到居然触犯了法律。怎么回事?来具体了解一下。
被告人陈某是姜家镇浮林村村民,据他说,他朋友项某的妻子脚上有“火毒”,听说吃‘黄蛤’会好受一点,所以他就在淳安县姜家镇浮林村水库边,以徒手方式猎捕了两栖类野生动物“黄蛤”114只,并全部送给项某。
在此过程中,项某杀死了109只“黄蛤”,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5只活体“黄蛤”。经鉴定,被告人猎捕的野生动物“黄蛤”,学名中华蟾蜍,属国家“三有”动物、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淳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最终法院根据其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判处其3个月拘役。
法官提醒,所谓“三有动物”,即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生活中常见的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都属于“三有动物”,是受法律保护的,非法捕猎这些野生动物,数量达到20只以上,就应予以立案。
(素材来源:浙江经济生活频道 实习编辑:陆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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