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6日下午一点多,谢先生(化名)驾驶着自己刚买的二手轿车行驶在闵行区先新路上。然而,在经过先新路三鲁公路的路口时意外却发生了,谢先生的车与一辆横向经过的电瓶车重重的撞在了一起。眼见有人受伤,谢先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且报了警。交警部门认定谢先生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一边,受伤的电瓶车主柳女士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之后还是不幸离世了。柳女士家属找到了谢先生要求赔偿,不过谢先生却发现,医院的死亡证明上写明的柳女士死亡的首要原因竟然是尿毒症。原来,柳女士生前是一名重度尿毒症患者,需要靠每周三次的透析来维持生命。因此,谢先生认为不应该由他对柳女士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柳女士的丈夫耿先生并不这么认为。耿先生说,正是遭遇了如此重大的交通事故才导致柳女士提前结束了生命。双方僵持不下,耿先生打算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这时耿先生却发现车辆登记信息中的所有人并不是谢先生,而是一个名叫李冬冬的女子。于是耿先生将谢先生和李冬冬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支付赔偿金共计一百七十余万元。
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本案,法庭上原告耿先生一方出示了一份交警部门的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指出,柳女士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参与度为30%到40%。法庭认可了这份鉴定书的意见,因此驾驶员谢先生和车辆所有人李冬冬应当共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然而,李冬冬当庭提出涉案车辆她早已卖给他人,但这个人并不是驾驶员谢先生。
原来这辆二手车是上家李冬冬卖给中介方,再由中介方转卖给谢先生的。不过谢先生说中介方在出售时隐瞒了车辆没有保险的事实,因此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随后,法庭又将中介方作为第三人作为了诉讼参与人。不过,中介方矢口否认,曾经隐瞒了车辆没有保险的事实,而谢先生又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因此法院没有采信中介方隐瞒车辆无保险的说法。
最终,法院认定谢先生对柳女士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应当按照35%的比例予以赔偿。2018年5月2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一、被告谢某(化名)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35207.24元。二、驳回原告耿某等其他诉讼请求。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刘晨 编辑:祝闻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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