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繁花》剧组在其官方微博转发了委托律师发布的一则声明,表示部分商家与市场经营主体攀附该剧热度,在未取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利用该剧名称、角色称谓、台词、场景、道具名称、海报及相关设计作品等元素开展商业营销推广活动。声明表示,将针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该声明一经发出,有很多网友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有表示支持剧方维护知识产权的网友,也有一些粉丝希望剧方能推出一些《繁花》的联名周边,例如奶茶、咖啡、公仔等。
但也有网友表示排骨年糕、黄河路这些上海特色美食和马路早已存在,难道同款就是侵权吗?
对此,记者在1月14日联系到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针对网友关心的几点问题,他做了以下回答。
问:像《繁花》的同款,就比如说有一些商家推出的“繁花宝总同款套餐”,“汪小姐排骨年糕”,这种是可以的吗?这是构成侵权吗?
答:我个人觉得有一定的风险,尽管不算特别大,比如说这样东西,它本来就是公共领域已经存在的,比如上海的传统食品排骨年糕,这是没有问题。但如果你说是“繁花里面的某个角色他最喜欢的食品”,那实际上就是提及了这样一部电视剧、这样一部作品。那你利用了这样一个电视剧、这样一个作品呢去搭了一个顺风车,这个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有一定的风险。
问:那比如说我是一家开排骨年糕的店,然后我截一些剧照,然后打印成海报,这种是可以的吗?
答:这种我个人觉得涉嫌一个是著作权侵权,一个是不正当竞争,涉嫌两方面的。
与此同时,游云庭律师还向我们提供了最新的一个案例作为参考,这个案例是“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陕西德利联合餐饮公司等侵犯《狂飙》电视剧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去年,西安一家火锅店通过“大众点评”平台为其经营的餐饮门店推出了3种团购套餐,在套餐名称、套餐详情页面等位置突出使用了“白金瀚”“强盛集团”“大嫂”等字样,并使用了《狂飙》中经典人物形象的卡通漫画,同时宣传前述团购套餐为“联名推荐”。
西安中院认为,电视剧作为一种文化商品,是大众精神生活领域的消费对象,具有商品属性,故电视剧的名称属于商品名称,同时考虑到《狂飙》在观众群体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故《狂飙》电视剧的名称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动漫化的人物形象及场景名称元素作为自己的商品名称,且在商品配图上注明了“联名推荐”字样,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西安中院一审判决被告火锅店赔偿30万元。
对于《繁花》剧组声明这件事,你怎么看?欢迎留言。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刘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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