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丢失,王先生担心基金账户安全 2014年6月,王先生委托朋友以自己的名义通过线上方式开通聚财公司的货币基金账户,并在线签署了《聚财公司货币基金客户服务协议》。之后,王先生将其名下的一张银行卡与其在聚财公司的货币基金账户绑定。通过该银行卡,王先生存入货币基金账户本金共计19万余元,用于购买聚财公司的基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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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1个月后,王先生却不慎丢失了银行卡。由于担心货币基金账户的安全,王先生向聚财公司提出申请,希望聚财公司将其名下货币基金账户内的本金及收益赎回至其新开立的银行卡。但聚财公司告知王先生,资金需同绑定银行卡一起进出,故拒绝了王先生的要求。
被指上报材料虚假,基金账户钱款无法赎回
为此,取钱心切的王先生又按照聚财公司关于绑定银行卡变更的手续要求,提供了新开银行卡的照片、银行卡查询单据、王先生手持身份证的照片等材料。但聚财公司审核后发现,上述材料存在虚假嫌疑,故聚财公司在无法核实的情况下,仍不能为王先生办理货币基金账户中本金及收益的赎回。
别无他法的王先生只得将聚财公司起诉至虹口法院,请求判令聚财公司为其办理货币基金账户中本金及收益的取现,包括返还本金19万余元及计算截止至赎回前一日产生的收益。 庭审中,聚财公司辩称,王先生曾多次至该公司交涉,其间王先生承认提交该公司的材料系伪造。为此,聚财公司因王先生未能提供审核变更绑定银行卡材料,不能为王先生办理货币基金账户内本金及收益的赎回。故请求法院驳回王先生诉请。
法院判令聚财公司为王先生办理取现
虹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聚财公司订立《服务协议》,约定由聚财公司提供货币基金产品电子交易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服务,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根据《服务协议》约定,赎回资金应进入王先生货币基金交易结算账户即银行卡。同时,聚财公司当庭陈述客户如遗失绑定银行卡,可提交相应手续变更,但要求新银行卡与旧银行卡挂于银行同一账户下。
为此,法院查明王先生在同日办理了旧银行卡的销卡以及新银行卡的开卡业务,虽然两卡编码不同,但均挂于王先生银行的同一账户之下,故聚财公司可依王先生的交易委托指令将货币基金账户中的产品全部份额赎回资金划入王先生同一账户即新银行卡。 故判决聚财公司为王先生办理货币基金账户产品全部份额的取现,其中包括返还本金19万余元及计算截止至取现前一日产生的收益;取现资金退至王先生开立新银行卡。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看看新闻网记者:吴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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