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月17日)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了《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条例(草案)》的说明解读。此次立法为上海的地方金融组织列出了明确的“行为规范”,并强化了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出席会议。
《条例草案》明确地方金融组织“行为底线”,严禁其从事“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自营或受托发放贷款以及受托投资”等行为,并制定了“控股股东和实际负责人承担‘剩余风险责任’”的创制性条款。也就是说,在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或者不再从事地方金融活动时,需承担未清偿的债权债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解冬说:“要么接受监管,要么选择承诺的制度安排。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果不做承诺,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情况,便于利益相关方及时了解信息,并做出最优选择。”
为确保地方金融监管“执法有据”,《条例草案》还作出一系列规定,例如完善现场检查措施,赋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有权进入有关单位,开展延伸调查的权限。同时,针对“一般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定了监管谈话、责令暂停部分业务等监管措施。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施政 编辑:王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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