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广西省南宁市的胡女士在一家餐厅就餐时,被服务员摔碎的玻璃划伤了腿因此还缝了针,随后她向餐厅索赔1万元,而餐厅方面自愿赔偿3000元,双方因为赔偿的问题闹得很不愉快。
事情发生于6月25号,当时舞蹈演员胡女士到一家餐厅就餐时,被服务员摔碎的玻璃碎片划伤了右脚,因为伤口比较深,需要缝针。胡女士认为,脚受伤影响到她的舞蹈演出收入,于是向餐厅提出要求赔偿一万元的误工费等损失。不过餐厅方面只愿意赔偿3000元,双方未达成一致,闹得很不愉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胡女士到餐厅就餐,就和餐厅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餐厅的服务员服务不当导致客人受伤,这种情形,餐厅要负全部赔偿责任。但是赔偿的具体金额需要双方进行协商。
南宁市兴宁区民生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高倩洁表示,消费者和商家对于事件本身没有异议,于是我们的工作人员反复的跟消费者还有这个商家进行沟通,让他们最终是达成了一致,最后以商家赔偿消费者5000元作为个整个调解最后的结果。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当造成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时,一定要保存好相关证据,通过正常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素材来源:南宁台 实习编辑:赵天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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