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驾驶员驾驶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因准驾车型不符,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只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的赔偿部分,由驾驶员及车辆挂靠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9年2月,徐先生驾驶电动车行经某模具厂门口路段时,与黄先生停放在路边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徐先生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进行责任认定,徐先生驾驶效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面状态,未确保安全,应对此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黄先生未按规定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应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徐先生的妻子及子女作为原告,就相关赔偿事宜,将黄先生、车辆挂靠公司以及车辆保险公司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总计约68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地点、时间、责任承担没有异议,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保额为100万元第三者商业险,含不计免赔,事发时在保期内。但事发时,被告黄先生实际应持有的驾照准驾车型是B1B2,而肇事车辆是重型半挂牵引车,需要A2驾驶证,因此商业险拒赔。被告挂靠公司辩称被告黄先生事发时持有的是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驾驶证转到哈尔滨市管理,2018年年审时主管部门未告知准驾车型降低了。此外,事故罚单上显示的也是A2车型,对于超出保险范围的责任应该由被告黄先生赔偿。被告黄先生则辩称事发时涉案车辆停在路边,不在运行中。事发时其不知道自己驾驶证准驾车型被降级,收到的交通违章罚单显示的是A2车型,持有的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为A2,有效期到2019年。2018年驾驶证年审时主管部门未告知准驾车型降级。
经查,2018年10月,被告黄先生在安徽因驾驶证累计扣分达到12分,按照规定应该降低准驾车型等级,而其为逃避这一规定,将驾驶证转到黑龙江管理,从而避免驾驶证在形式上被降级。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事发时被告黄先生对自己的驾驶证准驾车型由A2降级为B1B2,应当是明知的,且其逃避驾驶证在形式上被降级明显存在主观恶意。在此情况下,被告仍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属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情形,即使驾驶证准驾车型形式上仍然相符,但不能免除责任。
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故对于超出交强险保险范围的部分,由被告黄先生按照40%的责任比例承担,被告挂靠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挂靠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应对被告黄先生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上海宝山法院确定具体赔偿费用后,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被告黄先生和被告挂靠公司连带赔偿49万余元。判决后,被告黄先生及挂靠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看看新闻Knews记者:赵祎韫 实习编辑:刘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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