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在黑龙江哈尔滨一地铁站,一女子发现一名6岁男童在女卫生间中,表示这里是女厕所,男孩子不能进来。随后,男童的家长认为该女子此举对孩子造成伤害,将其堵住要求道歉,双方因此在卫生间内发生激烈争执。
1月31日,拍视频表示自己被辱骂的女子,在其个人微博发布截图,表示在短视频平台上收到了投诉信息,在厕所遭到辱骂的那段视频被“禁止播放”。截图内容显示,投诉人为“李**”,投诉描述为“未经我允许上传带有我的视频”。
拍下他人辱骂自己的视频,并在网上发布,算不算侵犯肖像权、名誉权呢?
对此,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凤章表示,被辱骂的女子没有义务下架这个视频,或者说女子有权利将视频上传到网络,将事件的经过完整地真实地呈现给公众,寻求公众舆论的裁决。在这个过程当中,并不涉及到对对方的所谓肖像权名誉权的侵害问题。当对方参与到事件本身的时候,其实就已经限制了所谓的肖像权。女子拍视频上传,呈现的是这个事件本身,中间谁对谁错,是有待于公众来判断的。如果说,辱骂他人的女子遭受了人肉搜索,也说明当事人的表现是大家所不认可的。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依娜 曾瑶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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