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7月22日)下午,黄浦法院公开审理了上海第一起代考入刑的案件,高学历的被告人李某为了帮朋友,替人参加2016年研究生考试,被监控老师当场发现。
被告人李某今年31岁,硕士研究生学历,在上海工作并组建了家庭。去年9月,朋友张某找到李某,请他帮忙为余某参加考研,由于此前欠下张某人情,李某立刻答应了代考的请求。同年11月,李某拿着余某的身份证前往招生信息采集点,确认了网上报考信息,并拍摄了照片。于是,产生了这样一张准考证,照片是李某,而名字和其他信息则是余某。
被告人李某表示,可能是考虑到当时监考老师核对是对准考证的所以用了我的照片,还是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我自己还以为顶多考试的时候,老师把我轰出来。
12月26日,李某拿着印有自己照片的准考证和余某的身份证,前往东华大学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门口,监考老师发现了准考证与身份证上照片的差距,身份证上40多岁,方脸的余某,在准考证上则有一张年轻的锥子脸。为了慎重起见,监考老师让李某先考试,第一场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留下了李某。
被告人李某表示,考完以后,监考老师就在门口等我,然后我跟老师到了另外一间教室。老师就问我余某的信息,我回答不上来,然后我就跟老师承认了我是替考的。
法庭上,检察机关以代替考试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李某对犯罪经过供认不讳。经过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代考等行为规定为犯罪,高考、研究生考试、博士生考试以及公务员、司法考试、机动车驾驶员考试等,都属于这个范围。
黄浦区人民法院法官刘艳燕表示,从2015年11月1日起,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者是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都成了《刑法》追究的对象。对于本案中的余某以及张某,现在是另案处理的,收集了相关的证据,他们也会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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