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开的信息,如果涉及个人隐私,该怎么处理呢?
最近,有网友反映湖北十堰市、黄石市、山东高密市等多个政府官网在信息公示中,都存在泄露个人隐私的现象。
以湖北十堰市2016年11月1日发布的《十堰申请廉租住房名单公示》为例,这份公示名单公示了每个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而且在公示期过后,这份包含诸多申请人个人隐私信息的文件仍然可以被检索和下载。
除此之外,被网友爆料的多个政府官网在公示名单中,还存在公示相关人员家庭住址、手机号码、家庭成员、银行卡号等个人隐私信息的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隐私保护的界限在哪里?应该怎样判定?
此前,针对泄露公民隐私问题,人社部、财政部已经出台措施,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特约评论员谷松指出,在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公民个人信息除了惩戒性和强制性信息披露外,都应该去标识化,并且在适当的范围发布。
他认为,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过程中,政府应是保护看守一方,与公民一起配合,起到一个双面合力的作用。但最近一系列事件中,一些地方政府的做法是我们不希望看到的,这种“主动泄密”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把关义务,最终会损害政府信用。
政府网站不仅是个信息数据库,更应是个保险箱。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新媒体产品的不断普及,政府网站和新媒体不再是一个简单的网端产品,越来越多的老百姓把一些政府媒介当作“网上政府”来看待的。
因此,信息公布是不是安全规范,会被当作一个标尺,来衡量政府是不是有全心全力服务民众的服务意识。
在这方面,谷松还特别强调,新媒体时代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观念还显固化,有时主动意识缺失,暴露出管理没有“与时俱进”的漏洞。不加审慎地披露个人信息,不该是政务媒体网站应有的样子,个人信息的披露不仅要在时间上经得起公众的监督,还要在细节上经得起法律法规的检验。
(看看新闻Knews编辑 郝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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