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在梅地亚中心新闻发布厅举行“人大立法工作”记者会。
有记者问,在过去的一年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很多与改革密切相关的法律决定。请问立法是如何保障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
许安标表示,去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改革开放40年来,立法和改革相伴而行、同频共振,相互促进发展。但是在不同时期立法和改革表现关系和特点不一样,改革开放初期,立法的空白点很多,立法主要是确认改革的成果。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重大的改革举措往往都涉及到法律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在改革的进程中完善法治。应该说,成功处理了法治和改革的关系。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以来,继续坚持这样一个成功的做法,以法治支持和保障改革。怎么支持和保障呢?
一是将改革涉及的立法项目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积极推进,立法规划、立法工作计划将全面深化改革的立法项目都是做出一个开放性的规定,所谓开放性的规定,就是只要提出来,就适时安排审议,改革涉及到制定法律、修改法律、废止法律或者需要做出有关决定的适时安排审议。
二是及时制定修改法律,巩固确认改革成果。经过改革实践证明是可行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及时制定法律,或者是修改法律,更好的来坚持执行。比如去年修改了公务员法,总结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改革的成果。修改了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总结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刚才陈主任回答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问题,也是总结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的成果,制定的人民陪审员法也是总结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成果。
三是通过授权或者做出有关的决定来支持和保障改革。对一些改革事项立法的条件还不成熟,但是这个改革要推进,怎么办?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授权决定,或者有关的改革决定,在局部推行积累经验,成熟了再上升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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