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洛伊德”事件风波尚未过去,“黑人男子布鲁克斯被警察枪杀”一案又将美国警察推上了风口浪尖。美国警察为什么可以杀人?为什么不用偿命?国际短评《我说 i-View》,来和你谈谈“美国警察为什么这么狠”。
加纳、布朗、马丁、弗洛伊德、这四个美国人有什么共同点呢?他们都死于美国警察的暴力执法。
很多人以为,警察开枪,只要打伤对方,或打掉对方武器,解除威胁就可以。
又不是战场,没必要“一枪致命”。
但实际正好相反。美国警察受到的训练就是“Shoot to Kill”,shoot是“开枪”,kill是“杀死”。打一枪不够,还要尽可能把子弹打完,不是开几枪停下来看看情况,而是先把子弹打光再说。
那什么情况可以开枪呢?警察得到的指示是:只要觉得自己不安全,就可以开枪。
所以,被警察盯上时,一定要把手放在他们看得见的地方,不然警察就有向你开枪的正当理由。
当然,他们还可以列出无数理由,声称自己开枪是因为感受到了威胁。
美国人口3.3亿,但民间枪支数量却高达4亿支。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统计,每年死于枪击或暴力的美国警察是85人。警察执勤时的确会感到很大压力。
但当警察对疑犯开始使用暴力时,死亡数字却令人惊讶。
根据统计,2013年到2019年,每年被警察杀死的普通人都超过1000人。其中,10%的人根本携带没有武器,连一根棍子也没有。
2019年,警察执勤时打死了1098人,平均每天接近3个人。全年365天,只有27天,美国没有发生警察打死人的事情。
美国警察暴力执法,概括来说有两大原因:一是警队有暴力基因;二是施暴警察很少被定罪。
我们先说暴力基因。
美国警察的前身,叫“Slave Patrols”,也就是“奴隶巡逻队”,出现在1830年左右,当时基本由白人志愿者组成。就像他们的名称一样,他们负责巡逻,抓捕逃跑的奴隶,抓到了就是一顿毒打。
现代美国的犯罪学教科书,却有意无意地隐瞒了这段历史,而隐瞒的危险就在于,看不清楚警察体制的根基,就很难做到真正改变。
再来看施暴警察的问责和定罪问题。
2013年到2019年间,99%的警察杀人事件,都以涉事警察未被起诉而告终。
这里面,又有两个原因。一是各地警察工会提供的“保护伞”,比如规定,被指控警察在接受询问前可以查看调查文件;对投诉警察设置时间期限,过期作废;还有不允许匿名投诉,对涉事警察询问必须在事发后48小时才能进行,等等。
另一个原因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偏向于保护警察。
给大家分享两个案例。一个是1975年,美国首都华盛顿,三名女子在家遭歹徒殴打和轮奸。她们第一时间报警,警察承诺马上出警,但整整14个小时,一个警察都没出现。
三名女子决定起诉,官司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最后判决是警察无罪。最高法的理由是:警方职责是保护广义社会,而不是保护某个具体公民。
所以,美国警察见死不救,不能说天经地义,却是有法律依据的。
另一个案件是2016年,发生在明尼苏达州。非裔男子卡斯提尔开车时被警察叫停。
卡斯提尔怕引起误会,坦承自己车上有一把手枪,结果警方感觉自己受到威胁,连开七枪打死了卡斯提尔。
涉事警察被控过失杀人罪和过度使用武力罪,但法庭不予支持,警察被无罪释放。
一系列涉警案例的判罚,法官都沿用一个原则,那就是判定警察武力使用是否得当,要以警察在现场时的第一视角去判断,而不是媒体和民众在事后的研判。
这次“弗洛伊德之死”,同样存在这个问题。明尼苏达州检察长埃利森坦承,要给四名涉事警察定罪,太难!
席卷全美各地的抗议示威,将美国警察推到了风口浪尖。国会两党都说要立法改革警队,但美国警队的问题,其实不仅是执法系统的问题,根源还在美国数百年的种族歧视和阶层对立中,更涉及司法制度、党派利益、牵扯社会方方面面。真正的改革,谈何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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