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老太太和外孙女小雅,女儿朱女士以及女婿王先生住在115平的三居室。这间房子的产证上只有朱女士一个人的名字。陈老太太说,女儿和自己同住一个屋檐下,但她要和自己打官司这事,自己还是收到传票才知道的。
那么,朱女士为何要起诉自己的母亲呢?60岁的朱女士说自己曾旅居日本,回国后从事保险行业,如今退休金每月仅2000元。于是她便想置换一个小房子,用差价来改善生活,这样一来,就没有母亲居住的地方了。
朱女士:还是我自己要把我自己安排好,我是一个独立的人,独立经济的人。
对此,陈老太太表示可以每月补贴女儿一点钱,朱女士的女儿也可以给朱女士每月3000元。但朱女士还是执意要卖房。陈老太太和朱女士的女儿都感到,朱女士执意要卖房,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多的是再婚丈夫从中挑唆。
“朱女士的女儿:我妈的再婚对象,他提到了一句话,就现在我们居住的这套房子卖掉,不卖掉的话他们就离婚。”
不过朱女士却表示,这场官司和丈夫无关,是自己无法忍受和母亲共同生活。
“朱女士:就像杨绛先生说的,你觉得这个环境不满的话就回头。我觉得我要跟杨绛先生学习。”
在朱女士看来,这套房屋是她2000年时全资购买的,作为唯一产权人,享有房屋的物权。但陈老太太在法庭上提出,案涉房屋虽然只写了女儿一个人的名字,但是购买时,自己是出了钱的,应当有居住权。但朱女士则否认了这点。
那么,这个房子到底是谁买的呢?事情要从三十多年前说起。
1988年朱女士离开上海前往日本自费留学,之后在日本结婚。
1993年朱女士和日籍前夫生下女儿。
在女儿七个月大的时候,朱女士将她送回上海,交给陈老太太照顾。
当时,陈老太太和丈夫还有外孙女一起生活在老房子里,但因为外墙漏水,生活不便。
2000年,隔壁楼盘开售,陈老太太就让远在日本的女儿回国买了一套。买房后,朱女士回到日本,陈老太太和丈夫将房子装修好,带着外孙女一起搬了进去。
2001年,陈老太太将老房子卖掉,随即就将25万卖房款寄给女儿。
那这25万算不算陈老太太所出的购房款呢?法院认为,因为时间久远,出资情况难以确定,并且这点也不属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案件的关键,还是要看老人是否有其他适合安享晚年的地方。
对此,朱女士表示母亲陈老太太和大儿子有着一套共同共有的房子,如今住着哥哥一家三口。不过,法院在调查中了解到该房屋使用面积不过20平左右,朱先生和妻子、儿子,一家三口居住已经是捉襟见肘。
对此,朱女士却表示哥哥应该赡养母亲,即便居住条件有限,但也不是问题。即便哥哥家住不下,国家也可以安排。
“朱女士:这个事情有国家可以安排,有国家来安排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女士在需要母亲帮忙照料女儿时同意母亲入住,如今欲置换房屋,在未对母亲的居住做出妥善安排的情况下,要求母亲搬离,违反法定赡养义务,也有违公序良俗。
法官表示:朱女士在提起本案诉讼前根本就没有考虑过,母亲从房子里迁出后该居住在哪里,虽然从法律上来说朱女士是房屋的产权人,但是也不能在没有任何可行安置方案的情况下,把母亲赶出去。
最终,上海一中院作出判决,驳回朱女士要求母亲搬离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建议朱女士进一步和兄长协商,妥善解决母亲的居住问题。
编辑: | 陈敏佳 |
视频编辑: | 陈敏佳 |
责编: | 沈雪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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