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今年7月1日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共7章53条,主要细化和补充经营者义务相关规定;完善网络消费相关规定;强化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义务;规范消费索赔行为。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开始实施,深刻影响了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一部家喻户晓的法律。2013年,消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消费者权益保护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难取消、网络直播带货“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预付式消费商家跑路……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共受理投诉1740.3万件。
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我国新型消费蓬勃发展,一些新问题不可避免地产生,行政监管部门和法院审理案件时,消法在适用性上存在法律供给不足的问题。7月1日起落地的消法条例作为消法施行30年来首次出台的配套行政法规,增强了消法的可操作性,有效回应社会关切。
例如,近年来电商大行其道,消费者在享受网购所带来的便利同时,在直播间里遇到的纠纷也不在少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数据显示,近5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增长了10.5倍,直播带货投诉举报量逐年上升,5年间增幅高达47.1倍,明显高于传统电商。如此大的投诉量背后,是直播带货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如购买的商品为“三无”产品、货不对板、退换货困难等。
近日,记者就发现,在浙江温州平阳县,一些工艺品生产厂家,给一些电商直播间供货投资金条、工艺品金条等产品,并且销量很好。一家名为恩耀工艺品的厂家,采用镀真金的工艺制造金条。负责人表示,打999刻印算打擦边球,因为能检测到真金所以这样操作。而标称含有20毫克黄金的产品,实际上可能只含有1毫克黄金。另一家平阳县的企业,玉福金银工艺品厂负责人则向记者透露,他们有指定的检测机构,想出什么证书都可以。
针对此类直播带货的乱象,条例作出了很多创新性的规范规定。比如,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还应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也就是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在带谁的货的问题”,这也是营销的前提和底线。在完善平台管理方面,条例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要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而针对诸如预付式消费退款难的问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预付款退还方式等事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不得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此外,针对近年来争议颇多的自动续费问题,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随着时代的发展,市场上出现的种种新的问题,原来的旧问题解决了、消失了,有的增强了、变化了。这个时候出台实施新的消法条例,为解决各种新型问题到底提供了怎样的法律依据?在推进落地过程当中,还面临哪些难点?对此,上海市消保委公益律师田小丰表示,条例作为消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它是对消法的细化,起到了承上启下、辐射带动的作用。比如,以往网络直播行为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网络直播行为是不是属于商业广告?发生网络消费争议以后如何解决?网络直播经营者以及主播人员的责任究竟如何认定?网络平台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针对这些问题,条例的第十四条都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条例对直播平台的责任也作了进一步细化。如,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便于消费者维权。
田小丰还表示,消法条例既与消法有效衔接,又与时俱进,但保护消费者权益不能仅仅依靠监管部门的监管,还要提倡社会共治。例如,不管是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还是直播运营平台,也要承担起自身责任,加强对法律意识和法律风险的认知,规范自己的直播行为,完善相关的纠纷和解决机制。
编辑: | 阮丽 游玮 |
责编: | 崔信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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