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最高法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及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同时,《意见》明确了出具家暴告诫书的情形、对告诫书内容以及实施流程等方面作出规范。2023年,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有关规定,全国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9.8万份,有效发挥了告诫制度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警示器""缓冲阀"作用。
针对家庭暴力证据标准等问题,《意见》明确:
(T1)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
(T2)辅证具体有8类,包括视听资料、电话录音、短信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受害人的伤情鉴定、诊疗记录、家暴投诉或求助记录等。
法律界人士表示,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私密场域,这次《意见》的出台,将让相关部门对于家暴事实的认定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编辑: | 陈佳雯 |
责编: | 邓爱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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