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高峰时段,一司机与外卖员发生口角,之后支油门朝外卖员的方向加速撞过去,同时撞倒了两位路过的电动车车主。日前,闵行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肇事司机吴某为自己冲动驾驶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公共视频显示,外卖员刘先生在直行通过绿灯放行路口时,险些被一辆右转汽车撞到。开到汽车旁,刘先生与摇下车窗的司机发生争执,之后继续前行。不料司机竟支起油门加速朝他撞过去,同时被撞受伤的还有另外两位路过的电动车车主。
被告人吴某:“那个开电动车的骂了我一句,他骂了我之后要走,我就想绕到他前面跟他理论,结果没注意就撞上了。”
事发后,肇事司机吴某走下车,不过他非但没有查看几位受害人的伤势,反而径直走向刘先生继续和他争执,还宣称自己是误踩了油门。
刘先生随即报警,吴某被传唤到案。经鉴定,外卖员刘先生与另一位电动车车主分别存在肋骨骨折的情况,三名受害人构成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检察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吴某提起公诉。
法庭上,针对吴某误踩油门的说法,法官对他进行了讯问。
闵行法院刑庭张弘法官:“既然是拦停,当车辆朝被害人刘某驶去的时候,你是踩的油门还是刹车?”
被告人吴某:“驶去的时候肯定踩的油门!”
闵行法院刑庭张弘法官:“你是说要拦停嘛!拦停应该是一个急刹车咯!”
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杨文艳检察官表示,事发时已经是下午四点半了,晚高峰时间已经开始了,并且吴某撞击的方向刚好绿灯放行、来往的车辆行人较多,他不顾路上其他行人的安危,导致公共安全受到了一定的损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偏离原来准备转弯的行驶轨道,驾车撞倒三人,根据被害人和其他被撞路人的陈述,被告人下车后仍然有辱骂等行为,由此法院认定被告人的撞人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闵行法院刑庭王明森法官表示,我国《刑法》第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入罪标准是尚未达到严重损害的结果,刑罚标准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吴某驾车撞击被害人的行为,造成两名被害人轻伤、一名被害人轻微伤的结果,符合《刑法》第114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潘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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