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关乒乓大满贯冠军张继科“赌博欠债”以及“传播女演员隐私视频”的事件持续发酵。对于债主S先生,如果他已经被定罪了,如果法院判决是真实存在的,为什么张继科是证人,而不是被告人?“用隐私视频抵债”的行为本身是否触犯法律法规?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凝未律师表示,如果说张继科要作为被告人出现的话,这里可能就涉及到一个共同犯罪的概念了。现在这个所谓爆料判决,它涉及的犯罪是叫敲诈勒索。那么我们就要来考察一下当时这个张继科提供这个视频的目的是什么,假设他是需要和被告人一起行使敲诈勒索,那么他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可能他只是用来这个视频抵债,这个行为必然是错的,但是他没有共同敲诈勒索的故意,所以他不能作为一个共同犯罪人来坐在被告席上。
用“隐私视频抵债”这个行为毫无疑问是一个违法行为,但他是否构成犯罪那就不一定了。他首先侵犯了相关当事人的一个隐私权。民法典也有一个明确的保护,这个是民事的一个权利。涉及犯罪的话,它是一个刑事的范畴。在这个案件中,假设这个隐私视频可能涉及到一些私密部位,那这有可能会涉及到传播淫秽色情的物品。但本案中,我觉得可能性相对比较小。因为这个传播它指的是向不定项的一个公众(传播)。他如果只是一对一小范围的话,那不一定能构成刑事犯罪。但是民事的侵权,他是一定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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