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政府23日晚发布消息,从4月24日起,宁波市将施行区域限购限贷政策,限购区域住房信贷政策做出相应调整。
宁波市为我国副省级计划单列市,也是浙江第二大城市,自去年以来,宁波市房地产市场保持了平稳健康的发展态势,但近期也出现了部分区域市场过热、房价上涨偏快等问题。
为此,宁波市政府研究决定,宁波户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或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在限购区域内,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调整为30%。
对在限购区域内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限购区域内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40%。
同时,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除了首付比例与商业性贷款购房调整一样外,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的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100万元/户调整为80万元/户,其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60万元/户。
宁波市政府文件指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和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可按照“因情施策、分类调控”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研究有关调控措施,并报宁波市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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