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重庆双桥经开区的夏先生,遭遇了一次很不愉快的购物体验。他在楼下超市购买的爆米花,竟然已经过期179天,不过最终,他获得了一千元的赔偿。
夏先生介绍,他经常光顾的小超市此前搞促销活动,他和妻子前去购买了花生、瓜子、二锅头和爆米花等商品。其中花生一股霉臭味,而爆米花竟已过期179天。
遇到这样的事,夏先生毫不犹豫选择维权,在接到夏先生反映的情况后,当地消费者协会第一时间介入,进行调解。夏先生购买的爆米花原价10元,打完折8元,按照10倍赔偿,夏先生可以获赔80元,但夏先生认为80元太少,违法成本实在太低,起不了警示作用,他坚决不同意。
夏先生随后选择了诉讼维权。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当保证销售的商品未发生变质或未超过保质期限,被告向原告销售的爆米花,保质期限已超过179天,经营者明显未尽到定期检查义务。最终,夏先生获得了一千元的赔偿。
(素材来源:重庆新闻频道 编辑:施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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