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年会上,员工因为过量饮酒而死亡了,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无论你是公司的老板、管理者,还是普通员工,今天的这个真实案例,你一定要仔细看!
事情发生在四川的攀枝花市,55岁的老杨参加公司年会,事后据现场监控视频统计,老杨共饮酒50次,其中约30次是主动敬酒或独自饮酒。到了晚上的9点11分,老杨开始出现醉酒状态。10分钟后,瘫坐在地上的老杨,被同事栾某搀扶出餐厅,但等了个把小时都没叫到出租车,栾某于是叫来同事周某开车来接。周某到达餐厅门口,看了老杨的醉态后,打电话给公司的两位领导,两位领导让周某送老杨回公司休息。
10点48分,老杨被送到公司,前来帮忙的保安看了之后,感觉老杨的情况不对劲,担心出事。随后,同事再打电话向公司领导请示,领导要求栾某将老杨送医院,并通过微信向栾某转账1500元医药费。11点33分,老杨被送到医院。医院急诊病历显示“10分钟前患者出现呼之不应,无自主呼吸及自主动作,面色发绀。”12点22分,老杨死亡。
经司法鉴定,老杨是因为乙醇中毒,呕吐物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事发后,老杨的母亲把公司告上法庭,认为是公司没有及时送医和无人看管,存在重大过失,是导致老杨死亡的直接原因,要求赔偿。
那么,法院会怎么认定呢?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司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聚餐活动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第一,对聚餐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醉酒情况,负有注意和警示义务。第二,公司对于醉酒员工负有照顾和救助义务。
然而,在老杨大量饮酒的过程中,公司并未及时劝阻和提醒。另外,老杨在9点11分的时候,就出现醉酒状态,但直至11点33分,差不多2个半小时后,才被送到医院,延误了救治时间。据此法院认定,公司未完全尽到必要的注意、警示和救助义务,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那么,公司有责任,老杨自己呢?法院认为,老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身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对自身酒量、身体状况以及过量饮酒的可能后果均应有充分的认识,但他在聚餐过程中,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并加以控制,对于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考量公司的过错,以及老杨多为主动饮酒,无证据证明其他人存在恶意劝酒、强迫饮酒的行为,法院认定公司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24万余元。那么,你身边发生过这样过量饮酒的情况吗?
编辑: | 陶淳 |
责编: | 朱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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