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宠物为生活增添了许多乐趣,不过,有的饲养人缺乏安全责任意识,对犬只疏于管理,还影响了他人生活。家住松江的卫先生就发现,一只禁养烈性犬出现在了居民区里,未牵狗绳、未戴嘴套、无人看管,还咬伤了自家的柯基犬。双方主人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对簿公堂。近日,松江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去年2月的一天,卫先生和妻子在小区里牵绳遛狗,突然一只德国牧羊犬冲出来,袭击了卫先生家的柯基犬。当时这只德牧犬未牵狗绳、未戴嘴套,也无人看管,正在小区里游荡。柯基犬被咬伤后,卫先生报警,找到了德牧犬的主人。
郭女士向出警民警表示,这只德国牧羊犬年龄很大,已经14岁了,平时不咬人也不叫唤,他们也有给犬只办理狗证。
随后,双方来到派出所调解,并签下调解协议,约定由郭女士承担柯基犬所有治疗费用。不过,在卫先生出具治疗费发票后,郭女士却不愿支付,拒绝赔偿。卫先生于是将郭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3700余元治疗费用。
法庭上,被告郭女士抗辩认为,一方面,德国牧羊犬是偷偷跑出去的,她本人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另一方面,郭女士认为原告家的柯基犬受伤后存在过度治疗,不认可各项赔偿项目。
法院经调查发现,郭女士家的德国牧羊犬登记在某集团公司名下,考虑到犬只年龄较大,郭女士将其带回家中饲养。而此前2020年,这只德国牧羊犬也曾咬伤过卫先生家的柯基犬。
松江区人民法院泗泾人民法庭郝祥明法官表示,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而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案件,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值得注意的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侵权情形下,法律对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求更高,不管侵权人有没有过错,也不管受害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都要担责。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郭女士将单位名下的烈性犬带回居民区饲养,并且在饲养过程中违反管理规定,没有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卫先生的诉讼请求,判令郭女士承担柯基犬治疗费用3700余元。
编辑: | 董冰茜 |
责编: | 刘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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