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12月3日对外发布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也就是"类个人破产"的工作指引。这份指引提出,针对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的诚信债务人,可以免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免受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并保留债务人生活必需品,适当予以相关费用补贴。这意味着,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而此前,深圳已经通过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条例》,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箭在弦上"。
据介绍,一直以来,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企业家一旦创业失败,就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比如,去年8月,浙江温州平阳法院受理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
据了解,蔡某系某破产企业股东,对破产企业的200多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当时,蔡某确实没有偿还这笔款项的能力,于是,在债权人会议上,蔡某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如实申报,并提出希望按照1.5%的清偿比例共计3万2千多元,在18个月内清偿债务。同时承诺,从方案履行之日起六年内,如果家庭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也将用于清偿债务。4名债权人表决通过了这一清偿方案。
浙江作为民营经济大省,开展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具有债务人"破产保护",债权人"公平清偿"的作用。对于蔡某这样诚信的债务人而言,更是有了一次"破产后重生"的机会。
浙江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建新表示,可以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个脱离债务枷锁、东山再起的出路,另一类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像这一类的债务人,我们要坚决通过强制执行制度实现债权。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9月底,浙江全省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3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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