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媒体报道,保安警察第二总队刑事警察大队小队长陈扬宗,被控利用查缉仿冒品案,诈骗知名品牌路易威登,二审今天依贪污等罪判刑2年、缓刑4年,须缴公库15万元(新台币,下同),可上诉。
检方起诉指出,陈扬宗在2015年11月、12月间查获LV仿冒商品,明知查获仿冒品后所需的货车载运至赃物库,运费均由公款支付,却佯称运费须由原告支付。最后,受LV公司委托协助调查及鉴识工作的鉴定公司负责人,代为垫款运费2万5000元,鉴定公司负责人再向LV公司请款获准。
检方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罪将陈扬宗起诉。一审法院考虑他坦承犯行,无前科、有悔意,已缴回2万5000元,且全案犯罪所得不到5万元,判他2年徒刑、缓刑4年,须缴公库15万元。陈扬宗提起上诉主张,二次诈骗行为是接续犯,应论一罪,且情勘悯恕,应可减刑。
二审今天宣判维持原判。二审指出,被告两次施用诈术及取得财物的时间均不同,着手实行犯罪阶段也不同,应论二罪而分论并罚,且被告犯罪情状并无引起一般同情达可悯恕。
(编辑 施蒙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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