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8城市试点“认罪认罚从宽”
京沪等18城市将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3日)表决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二年。
所谓"认罪认罚从宽",就是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法院可以对其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是我国现行法律里规定的"坦白从宽"这项刑事政策的一种具体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沈亮:根据被告人认罪与否、案件的难易、刑罚的轻重等情况,在程序上繁简分流,简单轻微的案件快办,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精办,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及时惩治犯罪。
推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为了实现刑罚的宽严相济功能。如何找准"宽"与"严"之间的平衡点,则成了确保公平正义的关键。
那么"从宽"的幅度如何把握?认罪认罚从宽,跟刑法第67条所规定的自首从宽一样,是指可以从宽,但不是一律从宽。刑法所规定的自首,并没有限定某一类案 件可以适用,某一类案件不可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一样,没有特定的案件范围限制。认罪认罚案件,也要遵循刑法量刑的基本原则,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具体情 况来决定刑罚。
为了防止出现司法不公和"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不降低法定的证明犯罪的标准、进一步规范诉讼程序、加强监督制约以及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予以保障。此外,为避免无辜者受到错误追究,试点方案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在案证据有矛盾,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充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仍然要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编辑:陈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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