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聊一下这期《东方110》。
首先还是回顾一下案情:这是一起四人的团伙盗窃案,由一对夫妻、夫妻的一位朋友、女方的阿姨组成。这四个人要么有车有房、要么不愁吃穿,但却有个组团开奔驰去超市偷东西的习惯。每次都把整整一购物车的商品直接推出超市,并不买单。
更夸张的是这对夫妻在作案时,还会带上自己12岁的儿子,团伙落网时,孩子还全程目睹了全程。
看完这期东方110,我们也产生了一些法律问题,为此请教了刑法领域的专家——华东政法大学刑法教授毛玲玲。
这个几个人多次盗窃、且累计金额达到了约6000元,那么是否已构成了盗窃罪呢?
追究盗窃行为的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形,首先是犯罪数额较大,6000元已经符合上海追究盗窃罪刑事责任的数额条件。
另外,再给大家介绍几种情形,多次盗窃(两年三次以上)、扒窃(没有数额和次数要求)、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这五种情况不需要同时具备,符合一种就可以追究盗窃行为的刑事责任。
目前没有证据显示,同在犯罪现场的孩子参与了盗窃,那即使孩子参与了,是否要担责呢?如果孩子的父母都被处以刑罚,那孩子该由谁来监护呢?
对盗窃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是16周岁,所以本案中的12岁孩子即使参与了盗窃,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不受刑事处罚。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要承担刑罚,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根据《民法典》规定,其他人也可以履行监护职责、担任监护人。按顺序,第一是祖父母;第二是兄姐;第三是其他个人或单位,但要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如果这些人都不能承担监护职责,那由具有履行监护职责能力的民政部门履行。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张帼霞 冯家琳 编辑:沈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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