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一则令人痛心的消息上了微博热搜:上海商汤科技一名47岁员工,猝死在公司健身房外。
@商汤科技SenseTime 官微通过评论回应:这名员工被发现晕倒在健身房外沙发椅上后,商汤人员立刻安排急救措施,但不幸急救人员到场查看后,这位员工已经离世。商汤公司第一时间向其家人和亲属通报情况,同时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商汤一直非常重视员工健康,已全力协助亲属妥善安排后事并抚恤。愿逝者安息!
另外,一份疑似商汤科技致全体员工关于这名员工死亡事件的情况沟通在网上曝光。
从这份“情况沟通”可以看到这些关键信息:
“昨晚(12月9日),有同事发现我们上海同事某某某晕倒在公司健身房南门外的沙发椅上,立刻拨打120急救。某某某同事于18:30左右由正门进入健身房,中途离开健身房约半个小时,20:30由南门走出健身房,后被发现于门外沙发椅上。不幸的是,120人员到场查看后宣布某某某已离世,享年47岁。”
这则消息让不少996甚至是997的“打工人”在同情之余,不免联想到自己身上:面对高强度的工作,怎样才能保证自己的健康?万一发生类似情况,能不能算工伤呢?
我们先来看看工伤的定义: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还有三种情形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总之,认定工伤,要与工作有关。
那么,到工作单位提供的健身房进行活动,是不是就跟工作无关呢?小编觉得,这得视情况而定。
第一种情况
第一种
健身活动是单位安排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
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情况
第一种
去单位健身房是在工作间隙
比如午休时间,晚上加班前的晚饭、休息时间,作为休息,调整之用。
在《工伤管理条例》中,并没有明确工作时间的定义;对于工作期间短暂的休息间隙,是否也属于工作时间没有规定。
但是,小编觉得,在这段时间做的事情,可以算作是在为之后的工作进行准备,应该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第三种情况
第一种
去单位健身房是在下班以后
如果是这个情况,小编觉得应该就不算是工伤了。因为下班之后的休息时间到底做什么,跟工作没有关系。
当然,还有个衍生问题:如果是下班去健身房的路上发生了车祸,那算不算是上下班时间,可不可以认定是工伤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这么规定: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 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小编觉得,去健身房应该也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毕竟是为了健康嘛,如果符合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那也应该算工伤。
不过,对于工作繁忙的“打工人”来说,锻炼身体很重要,但是量力而行更重要。在充分休息之后再进行锻炼,才能更好的保证自己的身体健康。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沈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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