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遗嘱本应减少子女之间的纠纷,但是上海一位老人却在生前留下了十几份内容不同的遗嘱,今天说把房子留给大女儿,明天说留给二女儿。那么究竟该以哪份遗嘱为准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了新的情况……
2013年至2017年,八旬老人曹某共写下19份内容互相矛盾的遗嘱,分别向两个女儿和一个孙女承诺,房产由她们单独继承。
2021年,老人去世后,第一份遗嘱的受益人(老人的二女儿)便将另外两名亲属(老人的大女儿和老人的孙女)告上法庭,主张立给自己的遗嘱才是有效的。
针对几位当事人对于遗嘱真实性的怀疑,法院方面进行了专业字迹鉴定,确认19份遗嘱均为曹某亲笔所立。
同时,法官发现,老人立遗嘱期间,存在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情况,且曾被指定过监护人。
松江法院法官陈贤聪称:“法院通过审理查明发现,在2015年的时候,这位老人曹某就被认定为患有阿尔兹海默症。”
法官走访了老人居住过的两家养老院和居委会,工作人员均确认,老人在此期间意识有些模糊。
陈贤聪表示:“我们认为阿尔兹海默症是个持续性的病,所以很难去断定他在立每一份遗嘱的时候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我们倾向于所有的遗嘱效力都不认可。”
法官表示,遗嘱无效的话,房产归属就会以法定继承来确定。最终,经过两年的拉锯,各方在法官的不断释法明理下,在今年达成和解一致,由无房的二女儿继承50%的房产份额,并承担遗产税,大女儿和孙女分别继承25%份额。
那么,对于一些晚年罹患疾病的老人,一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再想立遗嘱该怎么办呢?
法官建议,最好是通过法院或者公证机关,确认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某一个点、某一个时期是正常的,再有第三方机构的共同见证下去订立遗嘱会比较好。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曾瑶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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