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四川小伙刘大蔚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于8月10日上午开庭再审。2015年4月30号,四川小伙刘大蔚因从台湾一家网站网购24支仿真枪,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刘大蔚不服判决,第二天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年8月,福建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刘大蔚的家人更换辩护律师并在同年的11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2016年10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通告称,经依法复查,认为“原审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本案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刘大蔚母亲:就是买来收藏玩,不知道这么严重
据刘大蔚的母亲胡国继回忆,刘大蔚从小就是个“枪迷”,当刘大蔚在通信软件上联系卖家购买24支仿真枪时,她还劝儿子玩的话不用买这么多。但刘大蔚告诉她,卖家说买少了不够本钱,不能发货。最终刘大蔚左拼右拼,凑够了发货的数量。
随后胡国继带着儿子刘大蔚到银行将三万多元的款项汇到了卖家账户,但是一个多月后,卖家将款项悉数退还。胡国继在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说:“他说货不全还是什么的,就原款退给我们,我们也没当回事,直到那一天海关到我们家里面来,我们才知道事情原来这么严重。”
2015年4月30日,泉州中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被警方带走时刘大蔚刚满十八岁。
代理律师:证据不足,将坚持做无罪辩护
2018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
福建翰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昱翰在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批复颁布实施,改变了司法审判中部分枪支类型枪口比动能高低不做区分,一律从严判决的司法实践。由于本案涉案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所以我认为再审程序中从轻处罚的量刑可能性是比较大的。”
对此,曾经为天津大妈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做辩护,现为刘大蔚代理律师的徐昕表示此次开庭将坚持做无罪辩护:“无罪辩护的理由是比较充分的。从这个批复来看,首先他没有主观故意。购买这个仿真枪的时候并不知道它是真枪,而且他问过这个卖仿真枪的人,他要的是仿真枪。从它的社会危害性来讲,这个枪支根本就没有流入到社会,在海关就被查扣了,也没有证据证明这种仿真枪容易改制,改制之后枪口比动能能够提高。当然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就是证据方面的辩护。我们认为从证据上来看,证据链是断裂的,无法保证枪形物的同一性。”
徐昕对此解释,确实刘大蔚通过网络网购了仿真枪,海关也确实查扣了一批仿真枪。但是现有的证据并不能保证查扣的这一批仿真枪就是刘大蔚所购买的。对于所购买的枪支,徐昕认为,购物清单上所列的枪支与刘大蔚供述的购买的仿真枪并不相符。
徐昕告诉中国之声记者:“所谓购买清单中间的24支仿真枪,其中长的仿真枪可以确定不是刘大蔚选购的。因为刘大蔚他供述,长枪有四支,其中有一把是电动的,发射BB弹的美式M式。但是案卷中的这个所谓的仿真枪,四支长的仿真枪没有一支是美式的M式,而且全部是气动的,没有电动的。刘大蔚很清楚地能记得这些,不是他选购的。”
法学教授:证据、枪支认定标准是争议焦点
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郑金火认为,本次开庭的一大争议焦点就是证据问题。郑金火:“他的辩护人在多个场合都提到了这个案件的证据问题,所提的问题按我的说法认为是非常尖锐的。任何的刑事审判,事实还是最关键的,我觉得在再审过程当中,确实应该好好的全面审查。”
由本案所引发的枪支认定标准问题,郑金火认为是本次再审的另一大争议焦点。郑金火:“按照2001年的那个枪支的认定标准,也就是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按照这个规定的标准,枪口比动能是在16焦耳平方厘米,到了2010年执行的标准,也就是按照公安部公通字2010年67号,它变成了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变成了1.8焦耳平方厘米。那这样的话呢实际上这个标准我测算了一下,刚好相差了降低了8.9倍,降得非常低,刘大蔚这个案件,它适用的应该就是2010年的这个标准。”
对此次的再审结果,郑金火认为,想要改判无罪具有相当大的难度,但是重新量刑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郑金火:“今年的3月28号两高新的司法解释,最关键的就是在这种案件当中要避免唯枪支的数量论。它没有否定现有这种枪支的认定标准。所以我的观点是,如果证据上没有出现问题的话,要推翻他走私武器的这个认定还是比较困难的,单就从实体法从刑法的规定来讲,要改变成无罪,我觉得相当困难。就这个案件的量刑,做相应的一些从轻的方面去调整,应该是很大的可能性,而且我估计调整的幅度还可能会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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