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精神,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9月1日将正式启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工作。受理条件是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港澳台居民申领居住证,需持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向居住地派出所交验相关证件、证明即可办理。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公安机关受理相关证件、证明后,将于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件。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编辑:安乐 实习编辑:朱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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