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在公共场所发生的合同纠纷、服务纠纷,我们潜意识会认为消费者是弱势的一方,商家的服务总有不完善的地方才会导致纠纷出现。但2017年1月,一名老人在游泳池内游泳的时候突发疾病,送医后死亡,家属将游泳馆告上了法庭,认为游泳馆救助、送医不及时,法官却做出了游泳馆无责的判决,这是为什么呢?
武汉市退休职工陈某,常年坚持体育锻炼,体质较好且没生过大病。2017年1月1号,陈某在武汉某游泳馆游泳时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救治,在1月5号不幸去世。陈某的丈夫和女儿认为游泳馆没有尽到公共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陈某溺亡,将游泳馆告上了法庭。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庭四级高级法官潘捷介绍: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死亡原因是个人疾病,但认为救助不够及时,需要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
体育中心不服上诉,那为什么二审法院做出了游泳馆无责的判决呢?现场监控录像显示,陈某在正常游泳时突然中途折返并试图抓泳道浮漂,两秒后肢体不动仰浮水面,一分钟后救生员听到群众呼救将陈某救上岸。法官认为,在陈某病发时,没有呼救挣扎,和仰泳无异,救生员在远处确实难以发现,在一分钟左右做出救助比较及时。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庭四级高级法官潘捷表示:根据现场的录像和死者的死因,认为游泳馆已经尽到了相关义务,所以驳回原告的所有请求。
法官认为,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不能为了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弥补而让合法经营企业背上“莫须有”的法律责任,不能无原则加重企业的“注意”义务,和稀泥的作法给社会公众造成错误的认识导向,不利于树立正确的法治思维,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庭四级高级法官潘捷称:“在之前的案件中有一些不正确的观念,认为消费者发生了事故,就是经营者的责任,当我们还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这种前提下做出判决。”
(来源:湖北经济 编辑:范饱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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