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开车不当心,引发两死四伤交通事故,被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家属索赔诉讼,法院却判决负事故主责的黄先生,酌情减少5万元赔偿责任,为什么?这样的判决,利益受损的死者家属方有为何默默接受?
2020年6月28日江苏省启东市沿江公路上,驾车转弯的是驾驶员黄先生,而驾车直行而来的是驾驶员杨先生。最终,黄先生车上除了他自己,其他六人,两死四伤。事发路口,没有信号灯控制,根据交通法,右侧车辆有优先通行权,通俗的说法就是“转弯让直行、支路让主路、右侧先行。”所以启东交警调查后认定,黄先生在没有信号灯路口,转弯没有避让直行车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韩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清楚容易,但是这起事故的善后事宜却十分复杂,也给当事各方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汤女士是去世的徐先生的前妻,事发前,两人共同生活,并且准备复婚,事发后,汤女士的生活陷入了困境。
司机黄先生是年过七旬的老人,外地退休,积蓄微薄,名下只有一套女儿给他购置的位于崇明的房子。为了这次事故的善后赔偿,他不得己将房子卖了。黄先生卖房筹款,积极赔偿的态度,让死伤者家属们很受触动。在黄先生因为交通肇事,面临刑事处罚的情况下,伤者及死者家属先后出具了交通事故的刑事谅解书。可是这种和谐的关系,却随着事故处理中的一个细节,突然破裂。
原来在处理其中一位死者赔偿过程中,黄先生将自己支付的10万元治丧费折算在了最后的民事赔偿中,这引起了汤女士等人的不满。对于汤女士等人的指责,黄先生自然是不认同,他认为治丧费是他前期垫付的,折算在民事赔偿中合情合理,跟刑事谅解无关。
矛盾冲突发生了,也就无法心平气和地处理死者徐先生的赔偿问题。于是徐先生的儿子出面向当事驾驶员黄先生、韩先生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发起了索赔诉讼。2021年2月24日,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黄先生作为事故主责方,要承担70%的赔偿责任。在扣除次责方以及保险公司赔偿责任后,黄先生面对的是近五十万元的赔偿要求。对于自己的赔偿责任,黄先生并不推脱,但是他提出了一个观点,希望能适当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依据就是《民法典》中新规定的好意同乘条款。
原来当初去启东度假,出行的车辆是黄先生免费提供的,对于乘车的朋友,他没有要油钱,就连过路费也都是他自己付的。在他看来他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黄先生一方好意同乘的理由一经提出,就遭到了原告方的驳斥,在他们看来黄先生,这么做的目的就是想要少赔钱,生拉硬套法律条文。
为什么好意同乘会引发原方的不满呢?我们先来看看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也就意味着,一旦黄先生的行为被定性为好意同乘,原告方势必会少拿赔偿款。那么,黄先生搭乘死者徐先生的行为如何定性就成了案件审理的焦点。
2020年6月26日,黄先生和他的十几名当年支边的老朋友聚餐,事故车上的7个人都在场。席间黄先生就说起自己路过启东,看到了一家不错的农家乐。听到黄先生的私下提议,他邻座的朋友马上站起来大声倡议,大家都齐声附和,就把去启东度假的事情定下来了。事发当天,去启东度假的一共12人,黄先生车上7个人,还有个朋友开了辆五人座的轿车。老朋友一同度假,黄先生出于好意,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正是基于自己没有收取费用,黄先生希望自己搭乘朋友的行为,能够被定为好意同乘。
专家和审理的法官都认为从无偿性的角度出发,黄先生驾驶非营运车辆,无偿搭载朋友出行符合好意同乘。
原告一方认为当初的搭乘行为是黄先生主动邀请的结果,他们没有主动提出搭乘车辆的要求。黄先生主动邀请他人搭乘车辆的行为,是不是好意同乘呢?
专家在详细了解了,汤女士的观点后,认为她的质疑还有另一层意思,那就是作为度假旅游的发起人、组织人,黄先生需不需要对旅行活动参与者的安全负责。因为在以往的案例中,组团出游过程中,参与者发生安全事故,作为旅行活动的组织者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那么黄先生的行为是否应该归于此类呢?专家分析后认为,这是两个法律问题,不能混淆。本案是出行过程中的交通事故,适用好意同乘条款。
经过合议庭讨论,3月12日下午,崇明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黄先生支付原告49万余元赔偿款,鉴于其好意同乘,酌情减少5万元。同时,法院认定,黄先生先期支付的15万元费用,也是赔偿款的一部分,在需要支付的费用中予以扣除,他要在判决生效起10日内支付原告32万余元。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钱浩明 实习编辑:刘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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