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上午,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在一起离婚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案中,对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出了上海首份在执行阶段的“家庭教育令”。
据法院介绍,周女士此前因与李先生感情不和向宝山区法院依法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出具调解书,对周女士探望儿子小东(化名)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了约定。之后李先生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周女士正常如约探望。周女士曾多次向上海宝山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李先生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方式履行协助探望义务。然而李先生只是在执行干警强制执行时才予以配合,之后又故技重施。
去年11月,周女士又一次向法院申请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为彻底解决探望问题,上海宝山法院联合宝山检察院,并借助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大学心理学教授、公益心理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2月14日上午,宝山检察院向上海宝山法院出具《家庭教育指导建议书》,上海宝山法院执行干警曾建琼向义务人李先生宣读了《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令》责令李先生按照法院或家庭教育机构指定的时间和场所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李先生应当关注未成年人小东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按照离婚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小东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履行母亲周女士探望小东的协助义务,并和周女士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共同促进小东的健康成长。如义务履行人李先生违反上述责令,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后,上海宝山法院、宝山检察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心理中心副教授华东师范大学心理学博士毕玉芳、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和上海一致心理咨询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相关专家对李先生及周女士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
15日上午,宝山区法院执行干警曾建琼接受看看新闻Knews记者采访时表示,从长期司法实践来看,离婚探望权相关案件大多存在执行难问题。此次发布“家庭教育令”,就是要尝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该令的发布,无论是对于案件的善意文明执行、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快乐成长,还是对于和谐社会稳定的创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需要说明的是,“家庭教育令”具有强制执行性,如果义务履行人违反,法院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上海以外,今年以来,北京、湖北、武汉等多地已纷纷开出当地首份“家庭教育令”,关注的问题涉及到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方方面面。北京市法院关注的案例中,父母长期放任和家庭教育的缺失,导致被告人实施盗窃、走上了犯罪道路;湖南长沙的案例中,失职的母亲将孩子交由保姆单独照顾近一年的时间;云南昆明的法院,关注的是未成年儿童被迫休学案。
“家庭教育令”的陆续发布,是《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要内容。根据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凡是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都可以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也就是说,只要出现父母或者监护人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问题,相关机关均可依法对失职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15日接受看看新闻Knews记者采访时表示,多地发布“家庭教育令”,意味着通过法院的介入,家庭教育真正实现了从私事到国事,让家庭教育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为弹性、柔性的家庭教育责任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保障,有助于切实督促监护人合理、正确地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如果监护人因为种种理由落实家庭教育不到位、消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司法机关可以发挥职权指导、督促监护人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
田相夏同时表示,“家庭教育令”发布之后,如何执行和落实仍有待于相关部门的努力与合作。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执行过程中最大的挑战,是如何发现、如何汇报家庭教育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况。实践表明,虽然法院介入家庭教育环节效果比较明显,但却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只有在审理离婚、抚养权纠纷等案件中,监护人双方将矛盾提交给法院成为案件后,法院才可以介入进来,介入到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环节。相比较而言,孩子的其他监护人以及公安、民政等其他部门距离一般家庭更近,更容易接触到家庭矛盾,也更容易发现家庭教育中的问题。此外,强化司法机关案件判决后的回访、监督工作,也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金梅 翟静 张蕴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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