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引消费者前来购物,江苏常州某百货公司通过某传媒公司和某广告公司,在商场门口布置了100个哆啦A梦模型及宣传海报,不料该行为因涉嫌侵权被告上法院。近日,上海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三家公司被判侵权。
为促销擅用动画模型,三企业被起诉
经典动画《哆啦A梦》陪伴了很多人走过童年时光,“哆啦A梦”各种神奇的道具如今依然留存在我们的脑海中。
去年春节期间,为了促销商品,江苏某百货公司抓住了“哆啦A梦”的影响力,在广告宣传上动起了“脑筋”,制作带有“哆啦A梦”的宣传海报并委托某传媒公司展览了“哆啦A梦”宣传模型,后传媒公司从某广告公司租借了模型。模型一经展出,吸引了不少消费者驻足。
然而让三家公司没有料到的是,在展览期间,享有“哆啦A梦”著作权等相关权利的艾影公司得知了他们的宣传活动,并现场拍下了活动照片。艾影公司认为三家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私下协商无果后,艾影公司以三家公司侵权为由,将三家公司诉至徐汇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三家公司赔偿侵权损失60万元。
法庭之上,两被告相互“扯皮”拒赔付
面对艾影公司的诉请,出庭应诉的百货公司和传媒公司相互推诿起来。百货公司表示本次宣传活动完全是传媒公司起意、策划、布置,百货公司并不构成侵权,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展览期间道具出现任何版权问题,百货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百货公司认为即便构成侵权,也应由传媒公司承担责任。
传媒公司方却坚持认为自己只是宣传活动的协办方,活动本质是传媒公司根据百货公司的要求协助举办的,所以即便构成侵权,传媒公司也只是构成帮助侵权,而非直接侵权。
法院划清侵权责任,三家公司连带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了百货公司、传媒公司未经艾影公司许可,在促销活动中使用“哆啦A梦”模型,百货公司使用“哆啦A梦”海报,广告公司提供“哆啦A梦”模型的行为均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三家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货公司与传媒公司之间的协议仅就合同双方之间的责任承担产生约束力,并不能免除百货公司的侵权责任,因此,百货公司、传媒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连带承担责任。广告公司在明知该批模型将被用于侵权展览的情况下仍将其出租给传媒公司,构成帮助侵权,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也应与百货公司、传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百货公司单独实施了制作并放置宣传海报的行为,由此产生的侵权损害后果,应由百货公司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依据“哆啦A梦”卡通形象造型的知名度、商业价值、侵权行为性质、过错情节等,酌情判决百货公司赔偿艾影公司经济损失125000元,传媒公司和广告公司对其中的11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三家公司连带赔偿艾影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5000元。
(编辑:王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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