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了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王晨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选举制度,包括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必须切实贯彻和全面体现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的政治原则和标准,并为此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
王晨介绍,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以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重新构建和增加赋权为核心进行总体制度设计,将形成一套符合香港实际情况、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
考虑到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次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选举制度,可以只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不涉及修改香港基本法正文。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经认真研究并与有关方面沟通后,提出采取“决定+修法”的方式,分步予以推进和完成。在国家层面完成对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订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将据此对本地有关法律作出相应修改。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分别规定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共同构成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制度。按照目前的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1200人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再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这个选举委员会由各界人士加上立法会议员、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港区全国政协委员代表等组成。而立法会议员则分别由金融界、商界、教育界、法律界等功能界别选举和分区直接选举产生。比如2016年的第六届立法会选举,功能界别选举和分区直接选举,分别产生了35名议员,组成了70人的立法会。
这次的决定草案提出的完善措施,主要针对的就是选举委员会。一是调整和优化选举委员会的规模、组成和产生办法,二是继续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行政长官,并赋予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和直接参与提名全部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新职能。这两点都是为了使得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选举,尤其是立法会的选举,能够具有更加广泛的代表性,从而扩大香港社会均衡有序的政治参与。同时,建立全流程资格审查机制,也是这次改革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
(看看新闻Knews编辑 董亚欢 翟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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