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5号(关于允许日本新潟大米进口的公告)
经评估,允许日本新潟大米进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日本新潟大米是指日本新潟县产稻谷及新潟县产稻谷加工的糙米,经获得海关总署注册登记的日本大米加工厂(企业名单请访问海关总署网站查询)加工而成的大米。
二、日本新潟大米在进口时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植物卫生法律法规等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此前,原国家质检总局曾于2011年4月8日发布公告:鉴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影响程度不断加重,世界上众多国家和地区也在不断加强防范措施,为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潟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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