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2日早晨,姚某驾车送小孩上学后,在学校门前压双黄线调头,执勤交警示意姚某停车,姚某未予理睬,继续驾车行驶至前方路口等红灯时,被交警拦住。交警先敲窗要求姚某下车,姚某未理睬。交警遂站至汽车正前方边手势示意,边言语要求姚某下车接受检查,姚某仍未予理睬,同时驾驶车辆顶行交警十余米后才停车。姚某下车后言语辱骂交警,后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崇川法院审理认为,袭警罪不以警务人员是否发生实际损伤结果为前提,对警务人员人身安全达到一定危险程度即可,暴力袭击应结合被告人的具体行为、手段等情节综合予以认定。
被告人姚某于城市居民上下班高峰时段,在干道上驾驶机动车顶袭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十余米,其行为已达到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程度,属于暴力袭击行为,构成袭警罪。鉴于被告人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姚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编辑:王睿奇 老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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