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浦东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规避房屋买卖中的税费而引发的案件,并做出了一审判决。
2016年2月,原告曹某向被告陈某购买浦东新区周浦镇一处房屋,房价款158万元。因系争房屋为动迁安置房,处于限售期内,被告提出双方通过登记结婚,夫妻加名变更产权的方式进行过户,同时将交易价格变更为160万元。办理结婚登记后,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了90%产权的过户手续,原告支付购房款144万元。双方签署《房屋过户协议》,约定于当年5月31日前办理离婚手续,之后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再支付剩余购房款。但之后被告迟迟不愿按协议履行,而原告也已经住了进去。
被告陈先生说:“(当年)3月底的时候,房价翻了一倍还多了,在这个之前我一直打电话给他(原告曹某的儿子),包括他的岳母、他的父母包括他母亲到国外去旅游去了。”
原告曹某的儿子丁先生称:“到3月底的样子,房价也没有被告说的涨的那么多,大概成交价250万、260万元,但是确实是有涨,被告要求加价,原来这个价不能卖了,要加价30万到50万元。”
2016年8月23日,陈某将曹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并确认其在系争房屋内的居住权。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离婚,但未支持居住权的请求。此后,曹某通过短信、电话等多种方式催促陈某履约,但对方置若罔闻。因此曹某于去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将争议房屋10%产权份额过户,并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浦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某继续履行10%产权的过户手续,但原告曹某其余诉求不予支持。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陈裕国表示:“按照房屋买卖的合同履行那是没有问题的,合同也约定了交房的时间,而且原告也享有百分之九十的产权,双方通过结婚加名,离婚去名的方式约定进行房屋过户的这种行为并不合适,不恰当,所以我们将违约金的条款驳回了。”
法官提醒,婚姻本来是神圣的,要以感情为基础,男女双方在经济生活,物质生活自愿平等的结合,房屋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相应税费。
(素材来源:浦东台 编辑:小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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