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
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此前税率为30%)。
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编辑:余寒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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