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7天大的男婴欣欣和母亲一起住在武汉市某月子中心,谁料当年5月7日,原本健康的欣欣在月子中心托管期间突然失去呼吸,送医后死亡,诊断结果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肺炎”,欣欣的父母认定月子中心在护理中存在严重过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然而,杨法官认为本案案发时,欣欣是与月子中心的工作人员单独相处的,完全脱离父母监护,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他们,并不恰当。
因此,杨法官判定:由月子中心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托管中不存在过错。然而,该月子中心既不提供托管监控录像,也不愿申请对欣欣的死亡原因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认为月子中心应该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承担57万余元的赔偿。
(编辑:施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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