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男子卢灿因研发并生产销售的一种自动恒压式减压阀,被部分买家用于组装气枪,一审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获刑十年。
(4月28日看看新闻报道:专利产品属枪支散件?研发者获刑案二审29日开庭)
4月29日,该案在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检方当庭表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发回重审。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次庭审从上午10点开始,除中午的短暂休庭,一直持续到下午6点多结束,长达七个小时。该案二审已审理终结,将择期宣判。
两名辩护律师程广鑫、郭鹏为卢灿作了无罪辩护。卢灿本人法庭上坚称自己没有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故意,他和辩护人当庭提出申请,希望由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其生产设计的恒压阀进行重新鉴定。
当天庭审开始后,卢灿的辩护人当庭向检察官控告,平顶山市公安局在抓捕卢灿的过程中,无任何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涉嫌非法拘禁。
警方的抓获经过称,2018年8月20日下午5时30分,浙江省台州路桥公安分局民警发现网上逃犯卢灿在父母家中出现,会同河南平顶山市公安局警员将其抓获。
2018年8月23日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出具《羁押证明》:2018年8月20日卢灿被临时寄押在该看守所,8月23日被带离。拘留证显示,8月24日15时卢灿被刑事拘留,当日17时送至郏县看守所。
“按照相关规定,上网追逃的必须要有刑拘证或逮捕证。在没有强制措施文书的情况下,卢灿是怎么成为网上逃犯的?”卢灿的辩护人说,没有拘留证,就把人从8月20日羁押至8月24日,远超法律规定的传唤24小时。
一审法院对卢灿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定罪的主要依据,是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和河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分别于2018年9月6日和11月23日作出的两份鉴定意见书。两次鉴定均认定,送检的恒压阀属于枪支散件。
针对这两次鉴定,卢灿及其辩护人当天提出质疑:使用检材不当,得出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
两份鉴定意见书显示,在首次鉴定的检材中,恒压阀是被作为疑似气门送检;第二次鉴定称,送检的恒压阀与样枪对应机件的外形结构、尺寸、材质基本一致,能够实现机件互换,且能与样枪上的两种机件相互作用,具有枪支散件的专用性,因此属于枪支散件。
2014年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附件“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中列有气瓶、气门等,但恒压阀不在其中。
河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常某出庭接受了质询,他亦承认恒压阀和气门不是同一物品。为此,辩护人向合议庭提出,省级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意见,直接说明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是错误的。
辩护人认为,2016年的《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明确规定,疑似枪支散件一般应与枪支密切相关,不包括民用市场上可合法任意购买且未经过改造的机械或者电子产品。这与2014年的公安部批复一脉相承,严格将通用机械部件排除在鉴定范围之外。特别是2019年新修订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新增了原则,强调枪支散件是指“专门用于组成枪支的主要零部件”。
常某则表示,只要办案单位送到他们中心的都是检材,不需要判断是不是民用市场上可以任意合法购买且未改装过的机械部件,只按照《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后面规定的方法,将检材与样本枪相同部件替换即可,如果满足与枪支3个以上或2种以上的机件间有相互作用,即可认定检材具有枪支专用性。
卢灿当庭提及,其家中被扣押的775个恒压阀有773个是半成品,都没安装0-10MPa压力表,根本不能正常使用。卢灿说,半成品恒压阀一装到气瓶上,气瓶的气就漏光了,不可能还能使枪正常使用;半成品即便能替换上去,但不具有相同功能性,不应当被鉴定为枪支散件。
常某承认,送检的恒压阀与样枪对应机件的外形结构、尺寸、材质基本一致,他鉴定时只进行了枪支机件替换对比,没有进行发射、击发试验,也就是说,替换后并没有确认该枪还能不能发射。
卢灿研发的恒压阀
卢灿及辩护人还当庭提交了一份新证据——《河南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出具两份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机构的资质提出了异议。
该答复书表示:“2018年1月至今,河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及其鉴定人常云龙、王永刚、王劲松备案情况,我机关没有此类备案信息。2018年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及其鉴定人备案情况,我机关没有此类备案信息。”
卢灿及辩护人认为,答复书内容表明河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平顶山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及其鉴定人,在2018年作出该案两份司法鉴定意见时,未依法在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这明显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颁行,2015年修订)第2条规定:国家对物证类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第9条规定: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第1条规定:公安机关自行审核认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必须在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并公告。
河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常某出庭接受质询表示,河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由公安部管理,不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当天的庭审主要围绕两大焦点展开:其一,卢灿的恒压阀是否是专门用于枪支,是否具有通用性和多用途,是否能够被鉴定为枪支散件;其二,卢灿是否具有制造买卖枪支的主观故意。
针对第一个焦点问题,公诉方向法庭提交了针对涉案恒压阀的市场调查报告。办案人员询问了上海、安徽、台州、平顶山等多地的蓝天救援队成员、水族馆经营者、潜水及矿山行业的从业者,得到的回复多是“从未见过这种恒压阀”或“未使用过”。同时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出具的不批捕逮捕理由说明书。
2017年11月,向卢灿购买恒压阀的湖南买家苏某菊及其丈夫粟某被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立案侦查。当时,卢灿也是该案的嫌疑人之一,后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沅江市检察院对苏某、粟某的不批捕决定,理由是认定恒压阀为枪支散件的证据不足。截至目前,湖南警方没有再次进行鉴定。
辩护人认为,检察员提供的这一份证据恰恰能够证明卢灿研发的恒压阀不应当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卢灿及其辩护人表示,恒压阀属于工业领域中十分常见的通用机械部件,广泛运用于与高压气体有关的机械设备中。卢灿的恒压阀是技术创新,所以才能够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进步之处就是以往恒压阀只能固定某一输出压力,而卢灿的可以任意调节输出压力,更受工业领域欢迎,而且价格相对更低,外形更小巧。卢灿的恒压阀可以根据客户需求进行不同型号的定制生产。
针对第二焦点问题,卢灿及其辩护人认为,目前没有任何一个证据可以证明,卢灿具有明知他人要用他的恒压阀造枪还销售的主观犯罪故意;在客观上也没有一个卢灿的直接买家将恒压阀用作枪支。卢灿希望法院改判其无罪,“我始终不认为我设计制作的恒压阀是枪支散件”。
该案二审检方发表出庭意见表示,卢灿对其所销售的恒压阀可以被用作枪支散件是明知的,但是否知晓下家在买进恒压阀后将其用于组装枪支这一事实尚不清楚;目前经卢灿等人卖出的恒压阀中被用作枪支散件的数量也不明确。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合议庭发回重审。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邓全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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