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享了一则案例,对拆封商品是否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做了阐释。
小陶在网店购买了一台笔记本,拆封后对颜色不满意,但网店以消费者”已拆封“为由拒绝7天无理由退货。
经市监局查实,该款笔记本电脑的销售页面,确实标注了将”拆封后不予退换”。产品总销量超过660台,货值金额超过500万元。
但电子产品并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六种情况中,(字幕:详见上期视频)。
因此,网店以消费者已拆封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行为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违法行为,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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