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入室侵权行为,如何制止才算“正当防卫”,什么限度的“正当防卫”才是合理的?近年来,正当防卫的界定、民事刑事认定是否一致等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今天,就有一起由家庭矛盾引发的相关案件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7年7月的一个傍晚,因与舅妈王某就房子动迁事宜产生矛盾,李某带着陈某等五人一起来到舅舅舅妈家。
李某先独自入内,与舅舅张某发生肢体冲突。后陈某等人也进入院子,拦住老两口的儿子,不让其上前拉架帮忙。舅妈在阻止李某殴打其舅舅时,被李某挥拳打击,造成其面部软组织挫伤、眼部钝挫伤、鼻骨骨折。
随后,舅妈王某抓起水斗里的塑料洒水壶向陈某等人泼洒,壶内脱漆剂造成陈某躯干、四肢灼伤,经鉴定构成轻伤及十级伤残。
之后,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拘留,并于2017年11月,经过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被释放。
后陈某起诉王某,要求损害赔偿。一审法院认定王某防卫过当,对陈某损失承担35%的赔偿责任。王某不服,上诉至一中院,认为其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刑法》规定,为了使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侵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法条中不难看出,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间要件,且防卫行为应当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而今天庭审中,法官指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正是被上诉人周某是否是不法侵害的实施人之一。
《刑法》同时还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责,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而《民法典》也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上诉人王某的防卫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也是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
法院将择期宣判。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张帼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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