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去大浴场洗了个澡,将随身的名表名包等放在更衣箱里,不想就此被小偷惦记上,造成经济损失5.7万余元。李先生与浴场经营方与管理方之间就此引发了一场诉讼。
李先生坚持
:浴场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该赔!
2017年1月11日14时许,李先生至一家酒店内的浴场进行沐浴,工作人员将更衣室8221号更衣箱提供给李先生使用。19时20分许,李先生再次至更衣室更换衣服,并将佩戴的手表放在8221号更衣箱内。19时30分许,李先生发现8221号更衣箱被撬窃,放置于更衣箱内的财物失窃。
失窃的财物有玫瑰金欧米茄牌手表一块(价值5.12万元)、男式PRADA牌手提包一只(价值2980元)及包内现金3000元等。李先生认为他的经济损失5.7万余元应当由经营方赔偿,管理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酒店与浴场的意见 :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不赔!
酒店作为经营者在提供的更衣箱内张贴告示,提醒消费者贵重财物应寄放于酒店方另行提供的贵重物品保管处存放,同时向消费者提供了专门的贵重物品寄存设施,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李先生把名表名包放在更衣箱内,为小偷提供方便,这个责任由李先生自己担。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
酒店提供给李先生使用的8221号更衣箱内张贴温馨提示,提醒消费者应将贵重物品寄放于贵重物品保管箱保存等内容。同时,酒店也向消费者提供了专门的贵重物品寄存设施。
酒店的上述行为已经尽到经营者应当尽到的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李先生存放在酒店提供的更衣箱内财物遭窃,并非酒店提供的更衣箱存在质量瑕疵所致,而系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行为所致,原告李先生以其财物被窃系酒店未尽到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义务之理由,要求酒店承担保管责任及浴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均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故依法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律知识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因而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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