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试行版《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办法》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机制、措施,此外,还对从事直播营销活动的人员进行分类、明确年龄限制和行为红线。《办法》还强调,直播营销平台应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应依法依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直播营销市场主体,应由各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惩戒。该《办法》将于5月25日起施行。此次《办法》中有一项重要规定,是将直播营销定性为“经营者”,这意味着什么?
对此,上海财经大学电子商务研究所执行所长崔丽丽介绍,定义为“经营者”,实际上是把直播带货的从业人员,把他和商品的提供商、供应方和销售的平台渠道,几者融合在一起。既然代理了这个产品,那么就应该知晓其相应的内容,不管只是说起到了拉客户或者是推广宣传的作用,基本上还是属于参与了相应的销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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